[簡體中文版本] [葡文版本] [英文版本] [搜尋] [意見信箱]
[首頁] [相關法規] [電子表格下載] [相關資料] [連結]
[職權]
[主要公共電信服務收費]
[無線電收費及罰款表]
[公共電信服務申請規定]
[特許合同]
[其他法規]
[服務行政手續]

列印機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2/2002號行政命令

經考慮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的建議書;

根據《澳門公共電訊服務特許合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

經聽取消費者委員會的意見後;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賦予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標的

一、批准下列對經第6/2001號行政命令核准,並刊登於二零零一年二月五日第六期第一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電訊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公共電信服務的收費的補充:

1.3——國際固定電話收費

目的地

通話

直撥

每六秒計

澳門幣

印度、緬甸、尼泊爾、挪威、俄羅斯及瑞士 23A

IDD“050”週末

0,599

IDD“050”平日

0,599

第二條
開始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四月十八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在本網頁所查閱的法規最終以其正式公布文本為準。

[首頁 | 相關法規]
最後更新日期: 15/07/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