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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葡文縮寫為GDTTI)主任陶永強工程師:

(一) 根據現行法例,批准享受年假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移轉假期作出決定;

(二) 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

(三) 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四) 根據現行法例之規定,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發放予有關人員;

(五) 批准以超時或輪班制度按法例訂定之限度提供服務;

(六) 簽署有關人員服務時間之計算及結算證明;

(七) 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八) 批准作出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第 01-11章“ 大型建設協調辦公室 ”內,關於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為限;

(九) 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須的每月固定開支,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的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 批准金額不超過$2,500.00(澳門幣貳仟伍佰元)的交際費;

(十一) 根據第7/2003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批准載於第225/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二表B組別D的貨物的進口;

(十二) 批准簽發與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的存檔文件有關的證明書,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三) 簽署屬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職責範圍內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部門的文書。

二、本轉授權限書在不影響收回、監管及廢止之權力下制定。

三、對行使現轉授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廢止第48/2000號及第57/200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三月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在本網頁所查閱的法規最終以其正式公布文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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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15/07/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