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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48/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7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認可技術委員會”成員:

(一)澳門大學代表何偉耀;

(二)澳門科技大學代表韓子天;

(三)澳門理工學院代表陳輝民;

(四)行政暨公職局代表陳繼民;

(五)法務局代表林智龍;

(六)電信管理局代表黃維洪;

(七)曾錦明;

(八)徐德明。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六月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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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21/06/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