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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9/2001號行政法規

更改《無線電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更改《無線電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

一、經十二月二十九日第60/97/M號法令核准的《無線電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中有關站之准照收費的第1025、1030、1035及1040項,修改如下:

1025 A.3.1 發出 60
1030 A.3.2 更改(20) 30
1035 A.3.3 續期 30
1040 A.3.4 臨時 60

二、在上款所指總表內增加以下備註:

(20) 在公用流動電信服務中,如因使用增值服務或攜號往其他營運商而需要更換SIM卡時,免付是項費用。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在本網頁所查閱的法規最終以其正式公布文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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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15/07/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