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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無線電操作員


第四節
其他


第八○條
(方便)

應有關人士之要求及在專有章程明確規定下,郵電司得:

  1. 在考試及考試範圍內,對傷殘人士如手足不便、視聽或其他有同等缺陷者給予方便,但必需具有適當之證明;
  2. 持有其他官方機構發給的無線電操作員證書者,得豁免考莫氏密碼接受及發出試;
  3. 具有適當大專學歷證書的人士,得豁免考部分或全部的理論試。


第八一條
(重考)

當認為需要時,郵電司得要求持有無線電操作員的執照者,從新接受知識考覈。

第八二條
(取錄及辭退)

無線電通訊網或站的持有人當錄取或辭退其無線電操作員時,應以書面方式盡速將上述情況通知郵電司。


第八三條
(臨時執照)

一、按照本章程第一二條一款f項之規定,為設立一業餘站而申請發給無線電操作員臨時許可時,郵電司應發給一臨時性無線電業餘操作員執照。

二、為產生上款之效力起見,申請人應遞交:

  1. 護照型近照兩張;
  2. 證明已繳交為發給無線電操作員執照相應費用的憑單。

三、為產生二款b項之效力起見,郵電司應進行發給有關繳付憑單,并將之寄給申請人。

四、倘未被撤消的無線電業餘操作員臨時執照的有效期最多為三十天,由發給之日起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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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15/07/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