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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機版本

第四章
認可


第八四條
(等級)

一、無線電通訊的發射/接受或發射接收儀器的認可,得為個別儀器或某一類型儀器發出。

二、須視乎一款所指認可的某一情況分別被稱為個別或類型的認可。

三、 已獲類型認可之同一牌子及型號之設備無須重新認可。[由7月17日第33/95/M法令第1條附加]


第八五條
(申請人資格)

一、符合下列其中的必須條件的人士得申請無線電通訊發射/接受或發射接收設備的認可:

  1. 作為商業用途者,必須在本地區有關機構登記從事商業活動者;
  2. 作為個人使用者,必須持有政府或臨時許可的個人、公或私權的集體。

二、倘私權個人或集體的認可證書被撤銷者,在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任何許可。


第八六條
(申請書的整體)

一、為取得無線電通訊發射/接收或其發射接收設備認可的申請,應按申請人情況組成有關案卷遞交予郵電司。

二、按個人情況選擇下列項目資料,經適當填寫一系列表格及組成案卷的文件:

  1. 簽名及經認證的「認可申請」表格,其上并載有:申請人身份資料(個人、公或私權集體)及其代表人(倘有時)的認別資料、經營場所(倘有時)的認別資料、要求、理由及設備的資料;
  2. 本章程第四條二款f項至o項所指的文件;
  3. 證明已繳交類型或個別認可申請的相應費用憑單;
  4. 兩份完整之技術說明書正本或影印本,包括備有設備技術特徵之詳細圖表及敘述備忘。[經7月17日第33/95/M法令第1條修訂]

三、 除第二款d項外,下列設備只需兩份載有詳細技術說明之有關目錄之影印本:

  1. 欲進行個別認可之設備;
  2. 須認可之低功率及短距離之設備;
  3. 衛星電視接收器或解碼器;

四、如有必要,申請人亦應將第二款所指之表格及文件,連同將進行認可之設備樣本及其他專門配件,尤其是試驗箱一併遞交。

五、為第二款c項之效力,郵電司在接納申請後,應發出有關支付憑單,並將之送交申請人。[經7月17日第33/95/M法令第1條修訂]


第八七條
(設備的試驗)

一、郵電司得向申請人要求為審核申請書所須的任何附加資料。

二、按照上款之規定,案卷一經整理及交由郵電司審核後,郵電司應進行有關試驗。

三、試驗報告及為試驗效果的紙樣應附入檔案內。

四、一經完成包括報告書及效果紙樣在內的案卷後,應對之進行分析及作出報告送交郵電司司長決定。


第八八條
(批示的告知)

一、郵電司應以書面方式告知申請人關于其申請書所作之決定,同時亦應:

  1. 倘獲批准時,應附同為發給「認可證書」相應費用的繳付憑單;
  2. 倘不獲批准時,指出基于何種理由作此決定。


第八九條
(認可證書)

一、經繳納上條二款a項所指費用後,郵電司應發給有關認可證書及告知申請人在何日何處領取。

二、認可證書最低限度應載有下列資料:認可的類型、申請人認別資料及設備的資料。

三、倘類型或個別認可證書遺失或損壞時,持有人應向郵電司申請補發。


第九○條
(撤消)

一、倘出現下列情況時,郵電司得將某一認可證書予以撤消:

a.倘發現出售同一類型的無線電通訊設備與特別技術要求或與被核准的類型不符時;

b.由于技術的發展或地區及國際性的新法例規定而要求嚴格的技術特征時。

二、倘出現上款的任何一項情況時,對有關案卷經作出適當報告後,交由郵電司司長決定。

三、應以書面方式告知被撤消認可證書的持有人,以便獲知有關決定及基于何種理由郵電司作此決定者。

四、倘撤消係基于一款b項所引致者,郵電司最低限度應于一百八十天前通知當事人或訂出最低限度相等的時間作為撤消期。


第九一條
(有效期)

倘未被撤消的認可證書其有效期為十年,由簽發之日起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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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28/09/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