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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一般規則


第一一0條
(公證認可)

在不妨礙三月廿三日第二三/八五/M號法令第二條二及四款之規定時,本章程規定所指的認證係以公證方式作出者。


第一一一條
(文件的豁免)

倘在有關案卷內已存有及其有效期仍未告滿的文件,得予豁免遞交;即使在本章程適用範圍內為作出申請所需的所有文件亦然。


第一一二條
(文件的歸還)

一、經被撤消的政府或臨時許可,准照、執照、證明書或其他文件的持有人,應在接獲通知後十五天內將之歸還予郵電司,如不可能時,須指出理由。

二、當准照、執照、證明書或其他文件持有人擬欲續期時,在遞交有關申請書時,應連同為續期必需其他的文件。

三、對所有歸還的文件,應在有關案卷內註明。


第一一三條
(手續費的繳付)

一、下列款項所指的行為,須按適用于無線電通訊服務現行費用及罰款總表所載有關費用之規定。

二、研究與下列事項有關的申請:發給政府或臨時許可、業權持有更改、更改無線電通訊網或站,申請技術負責人的註冊、同等證明書的發給、無線電操作員考覈試報名申請的接納、無線電通訊設備的認可、擁有准照及試驗准照的發給。

三、下列文件的發給:

  1. 站、臨時站、站的更改、擁有及試驗准照;
  2. 合格及同等證書;
  3. 註冊及認可證明書;
  4. 無線電操作員文憑、無線電操作員執照、補發、續期及購買登記冊。

四、檢查、無線電通訊設備的加封/拆封、無線電操作員考覈試及案卷的整理。


第一一四條
(費用的豁免)

一、按照本章程之規定,凡須繳付費用的所有活動,得因有下列行為而被豁免:

  1. 郵電司可按照本章程第四一條一款c項所指之規定發出指引;
  2. 在郵電司稽查活動範圍內所指出的平常活動。

二、任何因被發現的違反而引致的行為,不得享有一款所指的豁免。


第一一五條
(申請書的整理)

經申請人要求及透過繳付有關費用後,本章程所指的任何案卷之整理,得與郵電司合作為之。


第一一六條
(補發)

一、為領取補發任何有關無線電通訊服務文件的申請書,應向郵電司遞交,并透過下列經適當填寫的表格及文件所組成的案卷為之:

  1. 經認證簽名稱為「補發」的表格,其上載有:申請人身份資料(個人公或私權集體)代表人(倘有時)的身份資料、要求及理由;
  2. 證明已繳付為申請補發的相應費用的憑單。

二、為發生上款b項所指之效力起見,郵電司應在接獲有關申請後,即進行發給有關繳付憑單,并將之寄給申請人。


第一一七條
(白印)

在本章程的適用範圍內,最低限度在下列文件上蓋有白印為據:許可、准照、證明書、證書、文憑及執照。


第一一八條
(支付期限)

本章程所指任何費用的繳付期為三十天,係由遞交有關繳付憑單的征收之日起計。


第一一九條
(名單)

郵電司應對本章程適用範圍內作出的各項活動保持一適時性的名單,尤其是關于獲批准的網、被配給的頻道、獲認可的設備、接受考試及獲發給無線電操作員執照,獲註冊的技術員及獲准的商人。


第一二0條
(草稿)

一、郵電司應對所有按本章程適用範圍內所指為整理的申請而必需的申請書、聲明書或其他任何文件均保持一適時的草稿,以便任由公眾參閱。

二、為申請書整理所需而由其他官方機構取得者,均不列入一款的限制內。


第一二一條
(案卷密碼)

一、郵電司應對因實施本章程而引致的行政案卷應為單一性及給予一密碼,并應將密碼告知個別當事人,以便日後作為接觸之用。

二、由本章程生效之日起計,應將當年期內所有存立檔案給予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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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15/07/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