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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暫行及最後規則


第一節
暫行規則


第一二二條
(文件的更換)

一、郵電司應于本章程生效日起計一年期內,對所有與現行規則不符的文件尤其是關于政府許可、站的准照、無線電操作員執照、認可證書及擁有准照進行更換。

二、對上款所指文件的更換,豁免繳納任何費用。


第一二三條
(表格)

一、當郵電司仍未制定本章程所指表格之前,應採用印花稅紙代替。

二、上款所指表格應按現行法例規定貼上印花稅票。

三、由本章程生效日起計,九個月期應編製有關表格。


第一二四條
(費用)

通過適用于五月廿五日第一○三/八五/M號訓令核准之無線電器服務所指費用及罰款總表作為本章程費用總表的組成部分。



第二節
最後規則


第一二五條
(職能)

郵電司司長之職能係對本章程所指所有行為作出決定,但有其他方式明文規定者則除外。


第一二六條
(上訴)

對郵電司司長為執行本章程而採取的決定,當事人在獲知後三十天期內,得向總督提出上訴。


第一二七條
(法例的撤消)

茲撤消下列所載各條文:

  1. 三月十二日第一八/八三/M號法令第三○條三款;
  2. 附入五月廿五日第一○三/八五/M號訓令關于適用于無線電器服務費用及罰款總表第一至一五項。


第一二八條
(疑義及遺漏)

由于施行本章程所產生之疑義及遺漏事項,將由郵電司建議交由總督以批示解決之。


第一二九條
(生效)

本章程于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一九八六年九月廿七日通過
著頒行


總督 馬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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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15/07/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