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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機版本

第584/99M號訓令之附件

電訊服務收費


3.3–圖文傳真服務收費

 
編號 名稱
每張A4紙收費
(澳門幣)
1 通訊收費  
1.1 由公眾服務中心傳送

相等於發給所要求之目的地之普通電話費率之兩分鐘收費

1.2 私人傳送
國際通訊按國際電話通話收費以最少六秒收費
 


 
編號 名稱 每月租金
(澳門幣)
2 圖文傳真機  
2.1 私人圖文傳真設備連接到公共交換電話網絡 50


在本網頁所查閱的法規最終以其正式公布文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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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15/07/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