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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8/2003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24/2002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式樣之核准

核准附於本行政命令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互聯網服務牌照式樣。

第二條
顏色及印刷

牌照用紙為淺黃色紙,以黑色印刷,並由印務局專印,牌照式樣為GDTTI-LICD1。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零三年三月四日。

命令公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在本網頁所查閱的法規最終以其正式公布文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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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15/07/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