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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第12/2002号行政命令

经考虑澳门电讯有限公司的建议书;

根据《澳门公共电讯服务特许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经听取消费者委员会的意见后;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赋予的职权,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标的

一、批准下列对经第6/2001号行政命令核准,并刊登于二零零一年二月五日第六期第一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之澳门电讯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公共电信服务的收费的补充:

1.3——国际固定电话收费

目的地

通话

直拨

每六秒计

澳门币

印度、缅甸、尼泊尔、挪威、俄罗斯及瑞士 23A

IDD“050”周末

0,599

IDD“050”平日

0,599

第二条
开始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四月十八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在本网页所查阅的法规最终以其正式公布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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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 15/07/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