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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004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七条和第30/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一)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将作出下列行为的权限转授予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葡文缩写为GDTTI)主任陶永强工程师:

(一) 根据现行法例,批准享受年假及就因个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移转假期作出决定;

(二) 批准特别假期及短期无薪假;

(三) 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丧失的在职薪俸;

(四) 根据现行法例之规定,批准将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所规定的年资奖金及津贴发放予有关人员;

(五) 批准以超时或轮班制度按法例订定之限度提供服务;

(六) 签署有关人员服务时间之计算及结算证明;

(七) 批准返还与担保承诺或执行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签订的合同无关的文件;

(八) 批准作出登录于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第 01-11章“ 大型建设协调办公室 ”内,关于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取得资产和劳务的开支,但以$15,000.00(澳门币壹万伍仟元)为限;

(九) 除上项所指开支外,批准部门运作所必须的每月固定开支,如设施及动产的租赁开支、水电费、清洁服务费、公共地方的开支或其他同类开支;

(十) 批准金额不超过$2,500.00(澳门币贰仟伍佰元)的交际费;

(十一) 根据第7/2003号法律第九条的规定,批准载于第225/2003号行政长官批示附件二表B组别D的货物的进口;

(十二) 批准签发与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的存档文件有关的证明书,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十三) 签署属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职责范围内发给澳门特别行政区各部门的文书。

二、本转授权限书在不影响收回、监管及废止之权力下制定。

三、对行使现转授权限而作出的行为,得提起必要诉愿。

四、废止第48/2000号及第57/2000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

五、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三月一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在本网页所查阅的法规最终以其正式公布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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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 15/07/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