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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第148/2011号行政长官批示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376/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第六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为“认可技术委员会”成员:

(一)澳门大学代表何伟耀;

(二)澳门科技大学代表韩子天;

(三)澳门理工学院代表陈辉民;

(四)行政暨公职局代表陈继民;

(五)法务局代表林智龙;

(六)电信管理局代表黄维洪;

(七)曾锦明;

(八)徐德明。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六月一日


行政长官 崔世安


在本网页所查阅的法规最终以其正式公布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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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 21/06/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