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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第14/2003号行政命令

经考虑澳门电讯有限公司的建议书;

根据《澳门公共电讯服务特许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经听取澳门消费者委员会意见后;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标的

核准经二零零一年二月五日第六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一组公布的第6/2001号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门电讯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共电信服务收费的第1.0条-公共交换电话网络的1.1项-本地固定电话服务的新增服务如下:

(一)

编号

名称

[...]

6.1.5

[...]

可使用的服务:

[...]

13——谢绝接听6A,6B,6C

6A 「谢绝接听」名单最多可输入一百个电话号码。

6B 「谢绝接听」功能不适用于汇线通、直通内线、专用自动电话交换机系统、商务电话系统及公众与私人收费电话。

6C 「谢绝接听」功能不会受反来电显示影响。

(二)

编号

名称

安装费

每月租金

(澳门币)

(澳门币)

[...]

15

自动回电功能11A,11B

50

10

11A「自动回电」功能可于致电本地固定电话网络或流动电话网络时启动。但使用图文传真、直通内线、专用自动电话交换机系统或商务电话系统,不能启动此功能。

11B「自动回电」功能不适用于图文传真、汇线通、直通内线、专用自动电话交换机系统、商务电话系统及公众与私人收费电话的用户。

第二条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五月六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在本网页所查阅的法规最终以其正式公布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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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 15/07/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