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中文版本] [葡文版本] [英文版本] [搜寻] [意见信箱]
[首页] [相关法规] [电子表格下载] [相关资料] [连结]
[职权]
[主要公共电信服务收费]
[无线电收费及罚款表]
[公共电信服务申请规定]
[特许合同]
[其他法规]
[服务行政手续]

列印机版本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第23/2003号行政命令

经考虑澳门电讯有限公司的建议书;

根据《澳门公共电讯服务特许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经听取澳门消费者委员会意见后;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标的

核准经二零零一年二月五日第六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一组公布的第6/2001号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门电讯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共电信服务收费的第1.0条——公共交换电话网络的1.1项——本地固定电话服务的修改如下:

(一)

编号

名称

〔...〕

6.1.5

〔...〕

可使用的服务:

1——由用户密码控制的收费电话上锁

〔...〕

每年租金

(澳门币)

6.1.8

900资讯服务上锁

免费

(二)

编号

名称

(澳门币)

10

900资讯服务

资讯话费(每六秒0至1元)或资讯收费(0至20元)

第二条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七月七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在本网页所查阅的法规最终以其正式公布文本为准。

[首页 | 相关法规]
最后更新日期: 15/07/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