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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第33/2006号行政命令

经考虑澳门电讯有限公司的建议;

根据《澳门公共电讯服务特许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经听取消费者委员会意见后;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标的

一、核准在附于第6/2001号行政命令的澳门电讯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共电信服务收费表中的第1.0条(公共交换电话网络)内新增下列服务:

(一)1.1──本地固定电话服务

〔……〕

编号 名称 设定费 其后使用费
(包括三十分钟) (每三十分钟计)
(澳门币) (澳门币)
18 商务会议灵服务11O,11P,11Q,11R,11S,11T,11U,11V    
18.1 计划A
(三至十位参与者)
180 100
18.2 计划B
(十一至二十位参与者)
280 120
18.3 计划C
(二十一至三十位参与者)
380 150

11O 固定电话服务客户可透过澳门电讯有限公司的门市或服务热线申请商务会议灵服务,有关申请须在会议开始时间至少二十四小时前提出。

11P 每次使用商务会议灵服务均须提出申请。

11Q 商务会议灵服务的最低用量为六十分钟。

11R 其后使用费的计算单位为三十分钟。

11S 提出申请的客户可透过澳门电讯有限公司的门市或服务热线最迟在会议预定开始时间二十四小时之前更改电话会议的开始时间、预计历时及相关计划。

11T 倘提出申请的客户取消已预定的电话会议,设定费将不获退回。

11U 所有费用将会计算在提出申请的客户的固定电话帐单内。

11V 上述收费不包括一切致电临时接入号码的通话费用。

(二)1.4──国际电话专线服务线路

〔……〕

编号 名称 单一收费
(澳门币)
6 每个环球通国际免费专线号码的申请费29A 1770

29A 此费用不包括国际电话专线服务的收费,有关国际电话专线服务按照已获批准的价格收费。

二、在上款所述收费表中取消第1.0条(公共交换电话网络)的备注7。

第二条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后生效。

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在本网页所查阅的法规最终以其正式公布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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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 10/08/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