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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第38/2009号行政命令

经考虑澳门电讯有限公司的建议;

根据《澳门公共电讯服务特许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经听取消费者委员会意见后;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标的

核准在经第6/2001号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门电讯有限公司公共电信服务收费表中的第1.0条(公共交换电话网络)的1.3项(国际固定电话收费)内新增下列服务:

1.0─公共交换电话网络

[......]

1.3─国际固定电话收费

[......]
编号 名称
收费
    (澳门币)
5 固定电话预付卡 ——「东南亚卡」24H 24J 24K  
5.1 面值上限 500
5.2 每五分钟或不足五分钟的本地通话费 1
5.3 从本澳拨打的直拨国际电话通话
目的地 每六秒
(澳门币)
收费时段
菲律宾 0.189

星期一至星期日:

零时零分至二十四时

泰国 0.189
印度尼西亚 0.189
尼泊尔 0.289
越南 0.289
5.4 从澳门以外的国家/地区致电回澳的直拨国际电话通话附加费 24I 10%
5.5 第三国家直拨国际电话通话附加费 24C 24D 10%

24H 除本地通话服务,「东南亚卡」只允许从本澳拨打国际电话至菲律宾、泰国、印度尼西亚、尼泊尔和越南。

24I 「东南亚卡」亦允许从澳门以外的国家/地区直拨国际电话回澳,自澳门以外的国家/地区直拨国际电话回澳的通话费相等于自澳门致电往相应国家/地区的直拨国际电话的使用费,另加百分之十的附加费。使用「东南亚卡」自澳门以外的国家/地区致电回澳时不能使用IDD050服务。

24J 从发售日起计,「东南亚卡」的有效期最少为六个月,最长为十八个月。

24K 客户可把多张有效的「东南亚卡」的金额转移至另外一张同样有效的「东南亚卡」上。无论任何情况,该电话卡在转移金额后的总值不得超过澳门币二千元。如客户用多张未使用及有效的电话卡进行增值,将以当中最迟到期的电话卡的有效期为准。

第二条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布后满十五日生效。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一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在本网页所查阅的法规最终以其正式公布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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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 20/08/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