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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无线电操作员


第四节
其他


第八○条
(方便)

应有关人士之要求及在专有章程明确规定下,邮电司得:

  1. 在考试及考试范围内,对伤残人士如手足不便、视听或其他有同等缺陷者给予方便,但必需具有适当之证明;
  2. 持有其他官方机构发给的无线电操作员证书者,得豁免考莫氏密码接受及发出试;
  3. 具有适当大专学历证书的人士,得豁免考部分或全部的理论试。


第八一条
(重考)

当认为需要时,邮电司得要求持有无线电操作员的执照者,从新接受知识考核。

第八二条
(取录及辞退)

无线电通讯网或站的持有人当录取或辞退其无线电操作员时,应以书面方式尽速将上述情况通知邮电司。


第八三条
(临时执照)

一、按照本章程第一二条一款f项之规定,为设立一业馀站而申请发给无线电操作员临时许可时,邮电司应发给一临时性无线电业馀操作员执照。

二、为产生上款之效力起见,申请人应递交:

  1. 护照型近照两张;
  2. 证明已缴交为发给无线电操作员执照相应费用的凭单。

三、为产生二款b项之效力起见,邮电司应进行发给有关缴付凭单,并将之寄给申请人。

四、倘未被撤消的无线电业馀操作员临时执照的有效期最多为三十天,由发给之日起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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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 15/07/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