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中文版本] [葡文版本] [英文版本] [搜寻] [意见信箱]
[首页] [相关法规] [电子表格下载] [相关资料] [连结]
[职权]
[主要公共电信服务收费]
[无线电收费及罚款表]
[公共电信服务申请规定]
[特许合同]
[其他法规]
[服务行政手续]

列印机版本

第七章
暂行及最后规则


第一节
暂行规则


第一二二条
(文件的更换)

一、邮电司应于本章程生效日起计一年期内,对所有与现行规则不符的文件尤其是关于政府许可、站的准照、无线电操作员执照、认可证书及拥有准照进行更换。

二、对上款所指文件的更换,豁免缴纳任何费用。


第一二三条
(表格)

一、当邮电司仍未制定本章程所指表格之前,应采用印花税纸代替。

二、上款所指表格应按现行法例规定贴上印花税票。

三、由本章程生效日起计,九个月期应编制有关表格。


第一二四条
(费用)

通过适用于五月廿五日第一○三/八五/M号训令核准之无线电器服务所指费用及罚款总表作为本章程费用总表的组成部分。



第二节
最后规则


第一二五条
(职能)

邮电司司长之职能系对本章程所指所有行为作出决定,但有其他方式明文规定者则除外。


第一二六条
(上诉)

对邮电司司长为执行本章程而采取的决定,当事人在获知后三十天期内,得向总督提出上诉。


第一二七条
(法例的撤消)

兹撤消下列所载各条文:

  1. 三月十二日第一八/八三/M号法令第三○条三款;
  2. 附入五月廿五日第一○三/八五/M号训令关于适用于无线电器服务费用及罚款总表第一至一五项。


第一二八条
(疑义及遗漏)

由于施行本章程所产生之疑义及遗漏事项,将由邮电司建议交由总督以批示解决之。


第一二九条
(生效)

本章程于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一九八六年九月廿七日通过
著颁行


总督 马俊贤

 

返回目录


在本网页所查阅的法规最终以其正式公布文本为准。

[首页 | 相关法规]
最后更新日期: 15/07/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