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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4/99/M号训令

十二月十七日


过去数年,各项电讯服务之收费均有逐步下调之趋势,出现此趋势系由于技术发展及扩展电讯市场方面之成本降低。

另一方面,鉴于澳门电讯有限公司提供公共电讯服务之特许期限获延长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使折旧方面之成本下降,故现宜核准新收费以回应上述之趋势及成本之降低。

基于此:

经听取澳门电讯有限公司意见后;
经听取澳门消费者委员会意见后;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后;

总督根据《澳门电讯服务特许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及《澳门组织章程》第十六条第一款b项之规定,命令:

第一条──核准附于本法规并成为其组成部分之澳门电讯有限公司提供之公共电讯服务收费。

第二条──废止十二月二十六日第317/96/M号训令、三月一日第48/99/M号训令、十月十一日第364/99/M号训令及十一月十五日第421/99/M号训令。

第三条──本训令于二零零零年一月一日开始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于澳门政府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

第584/99M号训令之附件
电讯服务收费


1.0―公共交换电话网络

2.0 - 私人线路

3.0―文字讯息服务

4.0―数据之公共网络

5.0―流动电话服务

6.0 - 特殊及偶然工程的成本计算公式

7.0 - 国际联网服务


在本网页所查阅的法规最终以其正式公布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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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 15/07/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