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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互联网服务临时牌照申请规定 

第一部份 导言

1.1   <<公共电讯服务特许合同>>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获得修订之后,一些过往属于专营之服务已被开放。

1.2   互联网服务属于已开放之增值服务,并将由发牌程序进行规范。

1.3    另一方面,由于在过去二十年内公共电信服务皆为专营,故此大部份电信及无线电范畴内之现行法例及规章皆未能配合特许合同修订后之环境。

1.4    以下列出澳门特别行政区现行之主要相关法例及规章,以供参考:

1.5    与电信领域有关的主要特许合同与准照包括:

1.6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认识到互联网服务可推动教育、经济、商业和电信等不同领域的发展,故透过本规定,由二零零零年十月一日起,接受互联网服务临时牌照之申请。

1.7    临时牌照的数目不设上限,前提是所呈交之建议书须证明申请者在技术及财务方面具有相应之实力。然而,申请书之呈交并不保证会发给临时牌照。

1.8    根据申请者所提交的建议书及有关的批给条件,临时牌照的持牌人可透过互联网平台提供以下部分或全部服务:

  • 公共互联网接驳服务
  • 电子邮箱
  • 电子讯息
  • 资料库驳入及读取
  • 万维网寄存、应用程序寄存及资料库寄存服务
  • 电子布告栏系统
  • 电子商贸

1.9    除以上 1.8 点所述之服务外,任何其他欲引进之服务需先将申 请 送交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 , 由政府审批。

1.10  互联网上博彩活动在此临时牌照中不被考虑,且有关活动须遵照其他的发牌规定。

1.11  建议书可自 1.6 点所指日期起送交至下列地址:

澳门特别行政区
南湾大马路 789 号三楼
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 

1.12  若对本规定所述事项有任何查询或澄清要求,应以书面形式寄送到上列 1.11 点所述地址或传真至+853 356328,有关之回覆将于最短时间内作出。

1.13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保留公布申请者的名称及其组成名单之权利。

1.14  若有需要,澳门特别行政区可要求申请者补交不足的资料或对已呈交作评审之资料提供说明。

 

第二部份  定义

2.1 为方便准备申请,下列给出本规定所用名词之定义:

公共互联网接驳服务

- 提供以不同接驳方式,例如电话网络,连接互联网之公共服务。

 

电子邮箱

- 为主电脑或本地电脑中用作贮存电子讯息之目录。

 

电子讯息

- 以电子媒介发放或接收。

 

资料库驳入及读取

- 为取得电子资料而驳入资料贮存设备或从其读取有关资料。

 

万维网寄存,应用程序寄存及资料库寄存服务

- 在互联网平台上为客户存放网页,应用程序及资料库于伺服器之服务。

 

电子布告栏系统

- 电脑化之会议及公告系统,其容许用户进行讨论,上载及下载档案,以及发出公告而不需其他用户同时接驳到电脑中。

 

电子商贸

- 经由互联网提供一机制予顾客以购买其产品和服务 之一 系 列线上产品及服务的商业活动。

 

网络之可用性

- 在任何时段互联网网络可以运作及不处于失误状态程度之量度。其为量度网络及其伺服器,包括登入伺服器,电子邮件设备及与互联网主干之连线失误时间,但不包括已在计划中之失误时间。

 

系统之可接驳性

- 用户能接驳至网络之容易性,其计算法为在繁忙时段中,每隔10分钟进行一次驳入尝试,其成功率与该时段中总试驳数之比率。

2.2 当在本规定内没有定义时,当以国际电信联盟宪章和公约及电信标准化局之建议书及报告书所给出的定义为准。

 

第三部份  临时牌照申请者资格及建议书应包括内容

3.1 有兴趣获得互联网服务临时牌照者须为依现行法例规定于澳门特 别行政区成立之公司,或经公共或私人公证人适当证明在本特区以外之国家或地区成立之公司。

3.2 申请者亦可为合资财团。

3.3 获得牌照申请者应遵守澳门特别行政区之劳动法规及其它有关法例。

3.4 申请者应具备与所申请营运之服务相应的财务及技术实力。为证明之,申请者(如为合资财团,则每一个成员)须递交公司架构,公司技术成员清单(包括电信和资讯技术)及可提供之情况下,过往之财务报告及年度审计报告。

3.5  递交时,就所拟提供之服务,建议书应包括以下相应的资料:系统配置,指明其组成设备,调制解调器之数目,专用线路之数目以及其带宽等。

3.6 申请者应尽可能提供系统及服务实现计划表和公司商业计划,以供参考。

3.7 如拟提供公共互联网接驳服务,则须注明采用之接驳方式,如拨号方式、专用线路、综合服务数字网、非对称数码式用户线路等。

3.8 所准备提供的每一个服务或组合服务之收费建议书,以供参考。 有关的收费日后可作修改,但须知会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 如所提交的收费建议有违公平竞争原则, 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 办公室有权对所提建议作出修改。

 

第四部份   其它须遵守之条件

4.1 申请书应由申请者之法定代表人签署。其签字应被公共或私人公证人确认。

4.2 如拟提供公共互联网接驳服务,持牌人应遵守以下最低服务质量 标准: 

参数 服务质量标准   (注)
网络之可用性 超过99%
系统的可接驳性

- 拨号

- 专用线路

- 综合服务数字网

- 非对称数码式用户线路

 

超过95%

超过99%

超过99%

超过99%

 注:在开始提供服务之首六个月内,可接受低于所示数值15%以内之容忍度。

 

4.3 临时牌照之发出费用为澳门币 2,000 圆(澳门币贰仟圆正)。

4.4 临时牌照的有效期为一年。当公布电信范围之法律框架及相关法规后,祇有当持牌人符合该等法规所列之要求及条件时,并经过法定程序,临时牌照才会被转为确定牌照。如有条件不符之情况,则临时牌照持有人须先予以纠正。

4.5 当持牌人未能在临时牌照有效期完结前,将有关不符之情况纠正过来,则临时牌照在到期时当即失效,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亦无须向持牌人作出任何补偿。如希望延长办理有关纠正手续之期限,必须事先得到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之批准。

4.6 在制定上述 4.4 点所提及的法律框架及相关法规时,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会适当地研究有关情况,以尽量减少由临时牌照转为确定牌照所需的步骤,从而可便利进行有关的牌照转换。

4.7 现时互联网服务营运商及/或公共资讯供应商临时许可持有人须跟随及遵守此规定所列之条件。

4.8 临时牌照或确定牌照发出年度的随后每一年的一月份内,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指定之实体会向持牌人收取澳门币 1,000 圆(澳门币壹仟圆正)的年度牌照费。

4.9 确定牌照之有效期为五年,而牌照之续期将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 府按所定之条件核准。

4.10 临时牌照将赋予所有持牌人应有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另外会把建议书中主要方面作为特别的条件。

4.11  持牌人有责任按照普遍接受的服务质量及系统性能标准向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4.12  在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的要求下,持牌人须提供所要求之资料,例如测试结果,接触所安装之设备以及其他视为有需要的数据资料。

4.13  持牌人必须设法尊重资料保护及个人私隐。有关资料不应透露给非得到有关资料的拥有人或有权限实体批准之个人或团体。

4.14  持牌人用以提供公共互联网接驳服务的设备应安装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内。

4.15  持牌人在其提供的服务范围内应设法避免登录或寄存淫亵及不雅之图片或言语,或引起社会不安或公众恐慌之题材。

4.16  如违反临时牌照上之任何条件,持牌人将被处以澳门币 5,000 圆至澳门币 20,000  圆之罚款,依违例之严重性来决定之。如自第一次违例日起计六个月内出现重犯情况,将按第一次违例时之罚款双倍徵收。

4.17  如以上第 4.16 点重犯未能更正,持牌人将丧失其临时牌照而且不会给予任何补偿。


在本网页所查阅的法规最终以其正式公布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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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 15/07/2004